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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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 佚名

根据中央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及以后被误杀烈士子女)定期发放生活补助。自2011年7月1日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市无工作、年满18周岁之前未享受定期抚恤金、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追加补贴或其他方式给予补贴。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资金,确保政策及时落实。

民政财政部

2012 年 1 月 20 日

关于落实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向部分烈士子女提供正常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对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被误杀后平反人民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给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建议。

1.适用对象定义

政策对象范围包括居住在城乡无工作的烈士子女、18岁以前未享受正规养老待遇且60岁以上的烈士子女以及建国前被错杀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平反平反(以下简称“误杀”)。 康复者的子女。

2. 人员身份验证和确定

核查鉴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核、申报。

(一)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被误杀平反人员的平反证明、本人与烈士或者被误杀平反人员的关系证明、其他相关材料,并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并办理注册手续,填写相关注册审核表。

(二)初步审查。 相关人员的申请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签署意见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报名审核表、人员名册、相关个人信息复印件等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联合评审判定。 县级民政部门将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乡(镇、街道)上报材料的身份。 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公布名单。 公示期间及公示期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专人调查核实。 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过程中如有疑问,应逐级请示,确保鉴定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4) 创建文件。 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户籍人员信息档案和数据,做好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核实身份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未成年人子女信息采集表》。民政部颁发的《部分烈士(含误杀并平反的烈士)》(附件中的项目)。 核实工作完成后,县级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部分烈士子女(含错杀平反)信息采集表》,并统一录入与其他定期享受国家养老金补贴人员一并纳入优待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优惠对象相同,形成定期更新机制。

3、信息数据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审核通过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核实数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会同各级报送。 省级民政部门应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本地区部分烈士子女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然后联合报民政部、财政部。

各地报送受益对象信息数据时,应当连同第二年的受益对象人数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 要动员有能力的人员成立专门工作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员身份核验、数据统计报送等各项工作。 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密切配合。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扎实开展。

(二)严格把握政策、落实好政策。 要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工作,认真准确地界定相关人员的身份,确保不出错、不遗漏、不留盲点,对这些人员的身份进行查实。实事求是地进行核实和批准。 要严格把握和落实政策,统一政策口径,关注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监督检查。 要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宣传政策,增加工作透明度。 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建立工作责任制,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进展、工作落实、工作情况等进行检查。有效性等通知。

附:部分烈士子女(含错杀平反)信息采集表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2 年 1 月 20 日